廈門夫妻投靠落戶申請條件
1.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
2.夫妻已結婚登記。
(一)將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需夫(妻)一方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滿五周年且結婚登記時間滿五周年。夫妻復婚的以復婚登記時間作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限的起算點;
(二)將戶口遷入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需夫(妻)一方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滿三周年且結婚登記時間滿三周年。夫妻復婚的以復婚登記時間作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限的起算點;
(三)對于入選福建省“百人計劃”、廈門市“海納百川”、“雙百計劃”的人才、高層次留學人才,以及經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公務員局)、市教育局審批調入我市(含從島外調入島內)時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高級職稱或高級技能的人才落戶廈門后,其配偶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四)島外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翔安區因夫妻投靠移入島內思明區或湖里區的,與市外遷入的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一致。
廈門夫妻投靠落戶申辦材料
(一)《申請入戶登記表》;
(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三)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需提供);
(四)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若子女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與子女關系不明確的,應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原件(由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蓋戶口專用章)或親屬關系公證原件或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原件;
2.父母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上需加蓋離婚證上的婚姻登記章)或法院判決;
3.如投靠的子女屬收養的,需提供《收養證》或事實收養公證;
(五)符合辦理條件第四項、第五項的人員,由申請人到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復印人事信息批件(含申請人戶口遷入廈門時的學歷、職稱等信息,人事信息批件可為《報到證》或《調動審批表》),并經人事檔案保管部門簽章確認。技能人才申請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由申請人到勞動力大廈(長青路191號)確認技能等級,聯系電話:532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