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廈門市最新戶籍管理規定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戶口遷移應當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從寬,遷移入戶思明區、湖里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從嚴控制。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㈠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㈡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㈢有固定職業并簽訂勞動合同;
㈣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㈤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㈠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可不受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6月9日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照《規定》第五條規定,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調入或人才引進的條件。
市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調入或人才引進的條件作出新規定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國家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 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業和相當于廳級以上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
前款規定的辦事處設立超過10年且正常運作的,遷入戶口人數予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人數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相應戶口遷入人數。
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由市經濟發展部門確認后,可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條 《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符合接收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畢業資格且符合本市當年度接收政策的畢業生。
第五條 依照《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調入、錄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員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由區人事勞動保障或教育等部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由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核準,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 依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留學人員、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憑市人事部門的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第七條 依照《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就讀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來學生戶口遷移辦法由市教育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依照《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來人員戶口遷入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5年;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年;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四)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外來人員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應當具備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8年、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依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思明區、湖里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項附加費和減、免、退稅款,下同),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均可,由企業自定)。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均可,由企業自定)。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骨干員工落戶本市的,還應當擁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該企業服務滿3年并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繼續與該企業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本市重點工業企業及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認定的企業總部(營運中心)的骨干員工落戶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辦理且不受擁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十條 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及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
第十一條 依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企業基本信息和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臺灣事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境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 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凡在思明區、湖里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意見》(廈府辦[2009]28號)對前兩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二)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五條 購買的商品住房,屬兩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權人按規定辦理購房落戶,其他所有權人應當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本次購房落戶。
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共有人屬直系親屬關系的,允許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主以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不具備直系親屬關系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六條 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不能辦理購房落戶。
第十七條 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親屬,可將戶口投靠遷入思明區、湖里區:
- (一)夫妻投靠的;
-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 (四)父母身邊無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辦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隨父母落戶。
親屬投靠戶口遷入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依照省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依照《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常住戶口屬思明區、湖里區遷移至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思明區、湖里區。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將本戶家庭成員戶口全部遷出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過2個月不遷出戶口的,戶籍管理部門按照市公房管理機構的意見將其戶口遷出。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原屬思明區、湖里區的家庭成員戶口可遷回思明區、湖里區。
第二十條 符合《規定》條件遷移常住戶口的人員(未婚應屆畢業生、親屬投靠落戶除外),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由擬落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婚育證明并出具計劃生育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依照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將戶口從本省其他市縣遷入本市,或將本市戶口遷移到本省其他市縣,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不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注戶口性質。
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遷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或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屬本市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的人口,在遷出時根據其目前所從事的職業,可按本人意愿,在遷移證件中加注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在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或者變動登記。公民不得違反規定“空掛”戶口。
戶口遷移應當落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親友家庭戶或社區集體戶的集體戶內。
本市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不再強制遷移戶口。
第二十三條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中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一)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 (三)職業和經濟來源是指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興辦企業、務工經商,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廈府[2003]14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12月15日印發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戶口管理辦法》(廈府辦[2009]314號)同時廢止。
2018最新取消10項《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 取消外來人員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此處為4項:取消投資入戶辦理事項要求的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企業基本信息表和投資人及出資人信息表證明,重點工業企業證明,戶口證明,企業總部(營運中心)證明;
- 取消父母投靠子女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獨生子女證明;
- 取消涉及知青本人及其子女回廈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知青身份證明材料;
- 取消涉及原廈門籍退休或歸僑人員回廈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居住年限證明或歸僑證;
- 取消涉及駐廈辦事機構人員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遷入人員人事關系證明;
- 取消涉及調動人員入戶、普通教育大中專畢業生入戶、留學人員、投資入戶辦理有關事項要求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